部門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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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與個人賬戶比例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編輯: 日期:2013年09月09日 00:00 閱讀:1
(青人社發〔2012〕19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互濟功能,不斷提高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經市政府同意,從2012年4月1日起,調整醫療保險統籌金與個人賬戶比例。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記入標準為:
㈠在職職工3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記入;
㈡在職職工35周歲及以上4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2%記入;
㈢在職職工45周歲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記入;
㈣退休人員按照本人養老金的4.5%記入。其中,70周歲以下月記入額低于80元的按80元記入;70周歲及以上月記入額低于90元的按90元計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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