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訊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體系,8月22日,青島海事法院組織召開海上養殖損害賠償糾紛研討會。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連、北海、南京海事法院,中國海洋大學,青島大學,山東海事局,青島海洋發展局以及山東省律師協會、相關鑒定機構等18家單位參加會議。最高人民法院一級高級法官李偉出席會議并講話,青島海事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歐陽明程主持會議。我院教師、青島大學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蔡穎雯教授和張超副教授應邀參會,并做專題發言。

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聚焦海上養殖損害賠償糾紛中的司法實務問題,圍繞“養殖合法性及訴訟主體資格審查標準、事故發生后的保全與司法鑒定、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和劃分”三大議題進行專題研討,并就如何進一步統一海上養殖損害賠償糾紛裁判尺度,建立健全海上養殖損害評估鑒定機制,完善評估鑒定報告評價標準等問題展開深入交流。
蔡穎雯認為,為統一裁判尺度,對于非法養殖行為的規制立場是從嚴還是適度從寬進行先行定位;非法養殖權利人也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取締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并不直接延及私法上的權益保障;關于物權請求權的行使范圍,一般情況下不支持非法養殖權利人行使恢復原狀請求權。
張超認為,《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案裁判指引(征求意見稿)》中養殖合法性審查中的傳統(無證)養殖問題應進行類型化分析,傳統養殖的性質分析尚需結合個案進行判斷;對于合法養殖損失中的養殖物損失、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和劃分因素應當進一步研究。
青島大學法學院、青島大學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將充分立足研討會調研成果,強化理論研究,與青島海事法院、各涉海機關形成合力,為促進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體系進一步完善貢獻力量。